广州大学附属中学花都狮岭实验
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
为规范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,保障师生餐饮安全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和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一、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(包括厨师、分餐员、切菜工、洗碗工、清洁工、采购员、库管员等)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。
二、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,应经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。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,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。没有健康证不得上岗,谁安排上岗就追究谁的责任。
三、凡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,活动性肺结核,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五、食堂主管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,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,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。
六、食堂主管和总务处主任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,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。
七、食堂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一式三份,食堂主管一份,总务处一份,学校行政办一份,由各个部门分别统一保存,以备检查。
八、坚持食堂工作人员晨检制度,工作人员有发热、腹泻、皮肤伤口或感染、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,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,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本制度自2021年9月22日实施。
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